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权力清单(73项)
2016-12-29 09:13   来源:

序号

权力名称

子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行政处罚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3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4

对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

对违反食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行政处罚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6

对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

对违法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对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8

对违反食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9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

对违法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11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

对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

对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

对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5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

对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

对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0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行政处罚

21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5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所未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坚固或者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未采用光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或者不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车间不具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或者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之一,未调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6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五项行为中两项以上行为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7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8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9

对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美容美发院(店)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或者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不通风干燥,或者未设置防鼠、防潮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的库存未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或者隔墙离地少于10厘米,或者未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30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

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

31

对违反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3.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行政处罚

4.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行政处罚

5.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6.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7.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8.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9.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32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1.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2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对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行政处罚

3.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行政处罚

4.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5.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6.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7.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

8.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行政处罚

32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33

对违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2.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3.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4.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34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2.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行政处罚

?

3.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4.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

?

5.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行政处罚

?

6.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

7.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34

对违反医疗器械检验、技术审评、不良事件监测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35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2.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3.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行政处罚

?

4.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行政处罚

?

5.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1.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2.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36

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2.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责令暂停销售,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的行政处罚

?
?

37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逾期不补办变更登记手续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行政处罚

?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

(三)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

?

(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逾期不补办变更登记手续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

38

生产、销售假药的、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

行政处罚

?

(二)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

(三)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

?

(四)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

?

39

生产、销售劣药的、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一)生产、销售劣药的

行政处罚

?

(二)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

?

(三)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

40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处罚

(一)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行政处罚

?

(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

(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的

?

(四)擅自进行临床试验

?

42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一)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行政处罚

?

(二)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

43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药品经营企业不能做到:销售药品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没有标明产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和逾期不补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在规定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行政处罚

?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

53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单采血站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行政处罚

?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57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一)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

行政处罚

?

(二)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

(三)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

(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

60

血液制品生产单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违反《反兴奋剂条例》中关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行政处罚

?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63

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行政处罚

?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

65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行政处罚

?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66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行政处罚

?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

68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餐饮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70

食品流通许可

?

行政许可

?

71

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72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行政强制

?

7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上一条:县残联权力清单(1项)
下一条:县公安局权力清单(831项)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公开统计 | 栏目更新 | 督查通报

主办: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青神县政府信息服务中心

蜀ICP备06019670号
Copyright?2009 by 青神县党政信息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用IE9.0浏览器浏览本站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