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局权力清单(120项)
2016-12-29 17:30   来源:

?

序号

权力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行政处罚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2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行政处罚

?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10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一)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行政处罚

?

(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11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行政处罚

?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12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

?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17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行政处罚

?

(二)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18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一)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行政处罚

?

(二)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19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行政处罚

?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20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或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对围湖造地、围库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或不按批准的围垦方案围垦河道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的处罚

(一)围湖造地;

行政处罚

?

(二)围库造地;

?

(三)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

(四)不按批准的围垦方案围垦河道;

?

(二)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的。

?

24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或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罚

(一)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

行政处罚

?

(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采砂的;

?

(三)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

25

对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对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行政处罚

?

(二)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

?

(三)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29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对未经批准建设水利工程,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行政处罚

?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行洪畅通,不得污染水体。

?

34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或未经批准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一)违反《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

(二)违反《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

?

35

对破坏大坝的处罚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行政处罚

?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

36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对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广播线的处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

行政处罚

?

(二)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广播线。

?

38

对违反《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 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炸鱼、毒鱼;

行政处罚

?

(二)在坝、渠堤上建筑、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

?

(三)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

39

对在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对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对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或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的处罚

(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

行政处罚

?

(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

?

42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一)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

行政处罚

?

(二)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44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一)在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行政处罚

?

(二)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45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

行政处罚

?

(二)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

?

46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一)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

行政处罚

?

(二)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47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行政处罚

?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55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

行政处罚

?

(二)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

?

(三)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

?

59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对建设单位违反《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

行政处罚

?

(二)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

?

(三)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

(四)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

?

(五)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

?

(六)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

?

(七)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

?

(八)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

?

(九)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

?

(十)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

?

61

对城市供水企业违反《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

行政处罚

?

(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

?

(三)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四)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

?

(五)违反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规定的;

?

(六)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

?

(七)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

62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

行政处罚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的;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

?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

?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

?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

?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

?

63

对将污水、雨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对违反《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行政处罚

?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

65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对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对违反《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行政处罚

?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

70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行政审批

?

75

停止供水审批

?

行政审批

?

76

城市排水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77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7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审批

?

79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行政审批

?

80

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审批

?

81

水工程建设审批

1.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行政审批

?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

8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审批

?

83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84

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

?

行政审批

?

85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行政审批

?

8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

?

行政审批

?

87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审批

?

88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89

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90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9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92

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93

对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94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95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96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97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98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站的或在国家基本水文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制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的;

行政强制

?

(二)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

?

99

征收水资源费

?

行政征收

?

100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01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征收

?

102

污水处理费

?

行政征收

?

103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04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05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行政检查

?

106

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107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08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一)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管理水土保持设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

行政奖励

?

(二)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

(三)对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或在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

(四)在水土保持教育、宣传、技术推广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

(五)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

?

109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110

对在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行政奖励

?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 著者;

?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111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112

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或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行政奖励

?

(二)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113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14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115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116

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

其他行政

权力

?

117

取水工程验收

?

其他行政

权力

?

118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其他行政

权力

?

119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

其他行政

权力

?

12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上一条:县档案局权力清单(16项)
下一条:县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21项)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公开统计 | 栏目更新 | 督查通报

主办: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青神县政府信息服务中心

蜀ICP备06019670号
Copyright?2009 by 青神县党政信息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用IE9.0浏览器浏览本站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