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3.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责任主体
青神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年审程序,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决定责任:通过审核的,出具《眉山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就业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4.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862911
主办: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青神县政府信息服务中心
蜀ICP备06019670号 Copyright?2009 by 青神县党政信息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用IE9.0浏览器浏览本站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