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权力清单(266项)
2016-12-30 10:53   来源:

?

序号

权力名称

子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行政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5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行政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行政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行政处罚

15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行政处罚

16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行政处罚

17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行政处罚

18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行政处罚

19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行政处罚

20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行政处罚

21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行政处罚

22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23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行政处罚

24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行政处罚

25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行政处罚

26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行政处罚

27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8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29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行政处罚

3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31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行政处罚

32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行政处罚

33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34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3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行政处罚

36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3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38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行政处罚

39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行政处罚

40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41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行政处罚

4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43

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44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45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46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47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48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49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0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1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4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5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7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8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59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0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1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2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3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4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5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7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8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69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0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1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2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3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4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

75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7

生产经营单位未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8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79

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0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2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按照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当每日按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应当及时制止或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予以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已经发现的事故征兆、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原始资料和证据,不得编造、篡改、毁弃、变动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和证据,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者逃逸。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84

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和未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5

对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租赁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6

建设施工单位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未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7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89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0

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1

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2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未持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3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评价导则和执业准则,对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不得设置分支机构,不得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4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5

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6

学校未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7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8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99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0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1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2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3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4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5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6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7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8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0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0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2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3

注册安全工程师未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处罚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114

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5

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6

矿山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7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8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一次,地面每季度检测少于一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19

违反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0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1

矿山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2

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存在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3

在有瓦斯突出的、有冲击地压的、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在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行政处罚

124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行政处罚

125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6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7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8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29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0

矿山企业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1

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2

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3

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4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实施干打眼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5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6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7

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8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39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0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1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2

冶金企业将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3

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4

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5

冶金企业煤气柜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6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7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48

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三)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2、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3、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七)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2、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3、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4、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5、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八)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九)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行政处罚

149

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处罚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行政处罚

150

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5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行政处罚

152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建设项目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行政处罚

15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5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55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56

非煤矿山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57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58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59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0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1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2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4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8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6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5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6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7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8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79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0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1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2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4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5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6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7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8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89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0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1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2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3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4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5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6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7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8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199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00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01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行政处罚

202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0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04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05

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20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207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208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行政处罚

209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10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11

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一)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二)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1、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2、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3、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4、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5、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三)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四)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五)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1、有瓦斯突出的;

2、有冲击地压的;

3、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4、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5、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六)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2、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3、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七)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九)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

1、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2、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3、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十)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行政处罚

21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13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14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15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16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17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18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19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0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2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3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4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5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6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8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29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0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3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4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5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6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7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8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39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0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1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2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3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4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5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6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8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49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50

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51

未采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52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五)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行政处罚

253

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行政处罚

254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55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56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257

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一)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三)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六)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七)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八)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九)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行政处罚

258

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的处罚

(一)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二)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行政处罚

259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260

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许可

26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26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

?

行政许可

263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26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26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266

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

其他权力类别

上一条:县教体局权力清单(46项)
下一条:县交通局权力清单(370项)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公开统计 | 栏目更新 | 督查通报

主办: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青神县政府信息服务中心

蜀ICP备06019670号
Copyright?2009 by 青神县党政信息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用IE9.0浏览器浏览本站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