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1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
? |
行政许可 |
2 |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 |
? |
行政许可 |
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标准,不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歧视或差别对待供应商,与供应商协商谈判,拒签合同,拒绝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处罚 |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行政处罚 |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受贿、恶意串通供应商,虚假应付检查,泄露标底等情况的处罚 |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行政处罚 |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一)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
行政处罚 |
(二)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
6 |
政府采购供应商虚假应标,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行贿、与其恶意串通、协商谈判,拒绝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等的处罚 |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行政处罚 |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7 |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一)虚报业绩; |
行政处罚 |
(二)隐瞒真实情况。 |
8 |
采购人不按规定编制、上报、实施采购计划,规避公开招标,违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违规签订、追加、变更、中止、终止、公告、备案合同等的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行政处罚 |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实施采购、未依法发布采购信息、未依规执行采购政策、未依规抽取专家、非法干预评审活动、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逾期未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改变评审结果、未依规组织验收或者因采购需求不清晰等原因无法组织验收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等情况的处罚 |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行政处罚 |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10 |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分设、分离岗位、人员,转委托项目,从事营利活动等的处罚 |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
行政处罚 |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三)从事营利活动。 |
11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12 |
供应商行贿、拒签或不按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变更、中止、终止、转包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的处罚 |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行政处罚 |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13 |
对供应商资格发生变化,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14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
行政处罚 |
(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15 |
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行政处罚 |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1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行政处罚 |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17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行政处罚 |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
18 |
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19 |
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 (二)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行政处罚 |
20 |
招标采购单位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未依法公告采购信息,规避招标,限制、排斥供应商,未依规组成评审委员会,未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与供应商协商谈判,违规签订合同,拒签合同,未依法备案,拒绝监督检查等的处罚 |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行政处罚 |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21 |
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转包、分包合同,拒绝履行合同等的处罚 |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
行政处罚 |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22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主动回避,私下接触供应商,擅离职守,不按规定评标等的处罚 |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行政处罚 |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2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布采购信息,未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违规与供应商协商谈判,违规确定成交候选人,泄密等的处罚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24 |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违规确定成交供应商,违规签订合同,未备案合同等的处罚 |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
行政处罚 |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
25 |
成交供应商违规签订合同,拒签合同,拒绝履行合同等的处罚 |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行政处罚 |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26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财务,泄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不按规定评标等的处罚 |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
27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28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29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行政处罚 |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30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行政处罚 |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31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行政处罚 |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32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33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行政处罚 |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34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35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36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行政处罚 |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37 |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行政处罚 |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38 |
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行政处罚 |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39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行政处罚 |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40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41 |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
行政处罚 |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42 |
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
(三)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 |
(四)拒绝监督检查的。 |
43 |
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44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45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46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47 |
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 |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48 |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49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行政强制 |
50 |
财政监督检查中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
? |
行政强制 |
51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 |
行政裁决 |
52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
行政检查 |
(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53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54 |
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 |
行政检查 |
55 |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其他行政权力 |
56 |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
? |
其他行政权力 |
57 |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
? |
其他行政权力 |
58 |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
? |
其他行政权力 |
59 |
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
? |
其他行政权力 |
60 |
对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
? |
其他行政权力 |
61 |
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 |
其他行政权力 |
62 |
代理记账机构未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 |
其他行政权力 |
63 |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责任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未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 |
其他行政权力 |
64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 |
其他行政权力 |
65 |
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 |
其他行政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