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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须知
2017-11-20 11:08  县文广新局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审批表(由文化行政部门提供);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工商行政部门出具);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6.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办理地点:

青神县南街50号文广新局二楼行政许可股。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8:00。

五、联系电话:

028-38828135

六、音像制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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