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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印刷企业审批(复打印、名片)须知
2017-11-20 11:05  县文广新局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2.验资报告原件;

3.经营场地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产权证明复印件);

4.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单位负责人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

6.印刷设备证明(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企业承印验证、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8.新成立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成立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有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地点:

青神县南街50号文广新局二楼行政许可股。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8:00。

五、联系电话:

028-38828135

六、印刷经营许可(复、打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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