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2.验资报告原件;
3.经营场地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产权证明复印件);
4.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单位负责人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
6.印刷设备证明(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企业承印验证、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8.新成立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成立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有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地点:
青神县南街50号文广新局二楼行政许可股。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8:00。
五、联系电话:
028-38828135
六、印刷经营许可(复、打印)审批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