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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

企业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须知
2017-11-17 16:46  县环保局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企业处于停产期间且无污染物排放

五、应交材料:

(一)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

(二)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后的防范措施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查资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证明。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七、联系电话:

028-388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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