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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须知
2017-11-20 16:38  县文广新局

一、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 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主承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演出投资单位、承办单位演出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的申请书。

2. 演出主办方关于该次演出的委托文件及主承办单位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3. 演出承办方承诺不组织参演人员进行的假唱、假演奏书面声明;

4. 演员同意参加该次演出和承诺不假唱、假演奏的书面函件;

5. 节目及其视听资料(歌词有英文,需翻译成中文、简体字,视听资料必须完整清晰);

6. 演出场地使用证明或合同;

7.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还须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三、办理地点:

青神县南街50号文广新局二楼行政许可股。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8:00。

五、联系电话:

028-38828135

六、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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