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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艺表演团队许可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行政许可须知
2017-11-20 16:41  县文广新局

一、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表;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固定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5.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 与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三、办理地点:

青神县南街50号文广新局二楼行政许可股。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8:00。

五、联系电话:

028-38828135

六、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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