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事件分级6
1.4适用范围6
1.5工作原则7
1.6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8
2组织体系与职责9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组成部门9
2.1.1应急指挥机构9
2.1.2工作机构10
2.1.3组成部门10
2.2现场临时指挥机构14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14
2.4专家组17
3预防和预警17
3.1预防17
3.1.1信息监控17
3.1.2预防工作18
3.2预警19
3.2.1预警分级19
3.2.2预警发布19
3.3预警措施20
3.4预警调整与解除21
4信息报告和通报22
4.1信息报告22
4.1.1信息接报22
4.1.2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22
4.1.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24
4.1.4特殊情况信息报告25
4.2信息通报与信息发布25
5应急响应26
5.1响应机制26
5.2应急响应程序26
5.3应急监测27
5.3.1应急监测流程27
5.3.2应急监测方案28
5.3.3现场监测30
5.3.4监测报告上报与回馈制度31
5.3.5事故后跟踪监测31
5.4应急处置措施31
5.4.1先期应急处置措施32
5.4.2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33
5.4.3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36
5.4.4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38
5.4.5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39
5.5安全防护40
5.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40
5.5.2群众安全防护40
5.6应急终止41
5.6.1应急终止的条件41
5.6.2应急终止的程序41
5.6.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42
6后期处置42
6.1善后处置42
6.2总结评估42
6.3损害评估43
6.4调查处理43
6.5恢复重建44
7应急保障44
7.1人力资源保障44
7.2财力保障45
7.3物资保障45
7.4通信保障46
7.5交通运输保障46
7.6医疗保障46
7.7治安维护保障46
8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管理47
8.1演练47
8.1.1演练形式47
8.1.2演练评估47
8.1.3演练频次47
8.2宣传48
8.3培训48
8.4奖励与责任追究48
8.4.1奖励48
8.4.2责任追究49
9附则50
9.1名词术语50
9.2预案的管理与修订51
9.3预案解释51
9.4预案的实施5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县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四级。具体分级见附件2。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我县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我县处置能力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请求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涉及我县的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把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类型环境介质的环境污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各类污染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积极预防,加强预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把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4)先期处置,有效控制。县政府要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争取有效控制污染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重视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加强培训演练,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6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青神县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青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为青神县其他专项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做支撑;是《眉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为青神县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及其他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指导。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和完善。
青神县重点监管企业的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衔接,当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本预案程序进行信息报告,由县政府、县环保局根据其影响范围,确定采取的应急措施。
当青神县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大风、地震、暴雨等),涉及到环境问题时,需启动相关类型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做支撑、联动;当青神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与《青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平行联动;且本预案在信息上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程序中与《眉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当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启动对应预案指导。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分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组成部门、现场临时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专家组。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组成部门
2.1.1应急指挥机构
为保障实施,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大队、县文广新局、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青神分公司、中国联通青神分公司、中国电信青神分公司、各乡镇、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研究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协调部署和指挥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我县各乡镇、园区、部门和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工作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和县应急办主任担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县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编制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起草相关文件,组织预案的实施管理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接收到的工作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及时上报或通报重要信息;
(3)负责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其他需要参与的工作。
2.1.3组成部门
县政府办: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调查评估工作,牵头协调应急预案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县级媒体发布信息,做好正面舆论引导。
县应急办:承担县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县内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办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工作;负责现场的应急监测;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等预防工作,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负责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协助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评估、恢复和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日常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涉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的审批,并将环境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环境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我县发展规划。
县经信局:参与落实和督促相关污染行业工业企业应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协调应急所需的装备和设备的生产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在事发区域建立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必要时协助危险区域群众疏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民生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排查安全隐患,完善风险防控设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等预防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对全县学校和幼儿园进行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并指导和督促各学校和幼儿园做好健康防护和疏散避险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的共享和通报。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发生跨县、跨流域应急水源的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林业、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林业部门主管的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进行评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信息。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发挥工商职能,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流通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在配合其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基础上提出整改意见。
县交通运输局: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供应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必要时协助提供交通工具。
县消防大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控制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实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搜救被困人员,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现场的洗消等。
县武警中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广新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县供电公司:为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青神分公司: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各乡镇、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挥协调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污染区域内群众的安置、转移和救济,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评估和修复工作。
2.2现场临时指挥机构
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需要,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县环境应急现场临时指挥部,由主要负责成员单位领导或县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作为总指挥,负责临时组织、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对工作。县环境应急现场临时指挥部包括主要负责成员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事件调查组等应急小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县政府办。
组成部门:县环保局。
主要职责:在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
主要职责: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涉及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数据支撑,为制定现场应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4)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组成部门:县民政局、县发改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医药等,开展(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5)应急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消防大队。
组成部门:县武警中队、县卫计局。
主要职责:负责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人员救援。
(6)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7)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青神分公司、中国联通青神分公司、中国电信青神分公司、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文广新局、中国移动青神分公司、中国联通青神分公司、中国电信青神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预警和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9)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由县环境应急现场临时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
组成部门: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得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等。
2.4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日常联系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必要时亲临现场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所聘请的科研单位、行政机构和企业的有关环境监测、应急管理与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气象、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
专家组负责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信息监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投诉举报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全县企业风险源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其中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信息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负责。
县公安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运输、经营单位由于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县经信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因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县政府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控。同时,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影响我县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监控。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1.2预防工作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在现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降低或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定期进行培训或演练。
(2)负责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对登记的风险源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定期检查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排污监控和预警;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与其他部门制定联动方案,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参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发布
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由县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并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黄色及以上预警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3.2.2.1可能发布预警的条件
(1)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2)日常监控点位污染物的浓度(量)指标超过预警系统设置阈值或污染物排放标准允许浓度时;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
(4)发生大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
(5)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2.2.2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包括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相关措施、事态发展等。
3.3预警措施
当发布蓝色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按本应急预案确定的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内部需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或者电话方式向各成员单位紧急联络员通知预警信息;外部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由宣传报道组配合组织统一口径对公众发布预警,预警信息需及时、准确并随时根据情况更新。
(3)应急监测组立即根据污染类型,确定布点的位置、监测指标、监测的频次,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综合协调组需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分析事件情况,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及事件级别。
(5)宣传报道组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在涉险区域安装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当超出我县处置能力由市政府发布黄色以上预警时,县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需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各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工作。
(2)对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等调配得当,确保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做好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
3.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和事件的危害性、持续性,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如果需要上升预警级别,则向上级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
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确定不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方可解除预警。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消息。
4 信息报告和通报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接报
本预案参考《眉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信息报告的要求执行,与上级预案有效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环保局、县公安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有权举报县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行为。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室,接警电话为12369,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尽可能准确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环境污染类型、主要污染因子、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立即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需对事件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先期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并责令停止可能导致污染事件扩大的各种活动。
根据现场核查的信息,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初步确定事件级别,报县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
4.1.2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内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报告。
参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市环保局报告。
根据《眉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政府、县环保局报市政府、市环保局不得超过15分钟。
对初步认定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越级向省政府或环保厅报告。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说明具体原因,并在现场指挥部设立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保持与上级政府的密切联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界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1.4特殊情况信息报告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境外人员,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政府办协调办理。
4.2信息通报与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必须及时向周边居民和相邻企事业单位通报可能受到的污染情况。
相关部门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和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环境事件,如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环保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相邻区域的环保部门,并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政府信息发布办法,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5 应急响应
5.1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
我县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响应,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按照规定进行事件的先期处置,同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当发布事件预警等级后,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为:启动响应——现场处置——判断事态是否得到控制,是则应急响应终止;否则请求上级支援。
5.2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并判断发出预警信息后,派人赴现场调查,为后续处理收集信息,当满足下列一个或多个启动条件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
(1)确认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所导致的影响满足事件分级定义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
(2)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采取预警措施后,事态仍然得不到控制的;
(4)邻近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青神县产生严重影响的。
突发事件发生后,出事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事发所在地企业、乡镇、工业园区和相关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事发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响应,包括污染源排查、切断或控制污染源、消除污染、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等。同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信息,对事情进行判断,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情进展。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迅速响应,在20分钟内召集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提出应急响应的方案,明确各工作组的应急任务。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与协调;判断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小组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到现场开展处置。必要时,可咨询或召集应急专家到现场参与,确定应急监测方案、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和装备、划定警戒区域,转移与救治受污染群众、督导检查对应急措施的落实,同时做好新闻发布等。
5.3应急监测
5.3.1应急监测流程
应急监测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可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执行。应急监测主要工作包括:制定监测方案、现场监测、监测报告上报与回馈、事后跟踪监测等。
5.3.2应急监测方案
(1)明确污染现场。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迁移和转化规律,周边敏感目标的情况,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预测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区分污染主要区域和轻微影响区域,确定应急监测布点的重点和需要控制的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监测布点采用常规监测点位、应急预设监测点位和临时监测点位3种,根据环境事件的地理位置、周边常规监测点位情况、周边敏感目标等具体情况和事故处理需要选择不同的监测点位。
应急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布点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附近区域为主,尽可能以最少的点位获取足够有代表性的信息,同时要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如果不能正确判断点位,则事发初期,按照尽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首先考虑常规监测点位和应急预设监测点位;随着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如果常规监测点位和应急预设监测点位均无法满足应急监测需求时,可根据事故实际情况补充必要的临时监测点位。
布点方法:
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点;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对水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照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点;必要时,在水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布设点位(注意: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点。)
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照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区或人群活动区域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
(3)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
根据事件的类型、污染物扩散、迁移转化规律及污染因子,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为迅速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应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监测方法可参照国家或邻近区域的监测方法,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应急所需的仪器和药剂。包括:快速监测方法: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监测方法,现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实验室分析方法:从速送实验室进行确认、鉴别,实验室应优先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的方法。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依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等。
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具体的环境要素以及事发地所在的环境功能区划,执行对应的环境标准,主要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2012)以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995)。
5.3.3现场监测
现场监测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样品采集、分析,注明采集分析条件,现场要采平行双样,一份供现场快速测定,一份送回实验室测定。
现场采样应注意:采水样时不可搅动水底沉积物,如有需要,同时采集事故发生地的底质样品;采集气样时,不可超过所用吸附管或吸收液的吸收限度。
现场采样需做好记录,必须如实记录,且内容全面,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现场示意图(特别注明采样点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发生原因;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质,物质的量及影响范围;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需由采样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名。
5.3.4监测报告上报与回馈制度
测定数据在进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后,应急监测队伍应尽快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供专家进行决策分析,为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提供数据支撑;根据专家组的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监测方案。
5.3.5事故后跟踪监测
事件发生后,经应急处置和物质的稀释、扩散和降解作用,浓度会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需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当监测结果显示受污染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或环境恢复正常后,应急监测队伍可向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监测方案。建议获批准后方可撤销临时监测断面,恢复正常常规监测。
5.4应急处置措施
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主要分为突发水环境事件、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土壤突发环境事件,下列措施适用于Ⅳ级(一般)响应,对于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及Ⅰ级(特别重大)响应,应急指挥部应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环保局,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全过程处置工作。处置要点如下:
5.4.1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状态下,事件责任单位根据可能泄漏出厂外的物料量、物料的理化性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气象状况、供电状况等,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第一时间关闭雨水总排放口闸门,将事故水可能排出厂外的通道、出口等用沙袋等封堵。
(2)切断泄漏源:迅速切断泄漏源,采取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局部停车、减负荷运行等方式;封闭事故区域,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漏,阻止事故水继续泄漏与排放,防止事态扩大。
(3)实施采取拦截或导污措施,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控制污染影响范围。
拦截或导流:事故状态下,将事故水导流至安全地点,如事故缓冲池、区域内事故缓冲池、临时应急池或其他企业事故缓冲池中暂存;若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门,防止物料进入明沟外流;若遭遇暴雨天气时,将污染源所在的事件责任单位或区域进行分区排水,使污染区与非污染区的雨水进行分流,减少事故状态下污染水体的总量,避免一个污染源与周围多家企业雨水混合,增加事故状态下受到影响的总水量。
(4)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事故水进入周边水体造成次生污染。
(5)事故水收集后根据水质特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4.2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5.4.2.1跨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加强对流域断面水质异常情况的预警。当污染因子超过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规定,污染因子超过日常监测水平,人因饮水而中毒,流域内鱼类等出现死亡,水的感官(视觉、嗅觉)出现明显异常等情况时,应急监测组要联合上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对水域、重点支流、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沿岸重点污染源水质水量实施加密监测,并及时预警。
(2)调查流域基本情况,明确保护目标和基本风险状况。包括流域构成,支干流水文资料,主要饮水工程或调水段及其输水、调水情况,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情况。
(3)应急处置组要联合上游相关部门对流域污染源进行排查,根据水源水系排查污染源,或根据排污成分寻找可疑的污染物,确定污染原因、估算排污量、污染范围和程度。
(4)开展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县环保局要联合上游相关环保局确定监测方案,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扩散进行预测和预报,密切跟踪事态变化趋势。
(5)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县政府与上游相关政府应加强协调、合作,及时整合资源,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督促水务部门限制引水量,控制水库下泄流量,实施水利调控措施,开关相应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并集中处置;从上游紧急调用水源,稀释污染,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可加入药物中和、加大处理工艺、用活性炭等处理有机污染物等。
采取拦污、导污、截污等措施,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控制影响范围,如通知相关排污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对所有排污口进行封堵,对河道沉积的污染物进行清理,确保输水河道形成清水廊道,避免因引水而导致受纳水体污染。
根据水污染预警信息,提前做好水源备用和防止重大供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保证水厂水质,在污染水域内,设置警示牌,提醒群众不要取水。
应急监测组负责调整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并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污染消除。
(6)其他配合措施:
发生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立即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严禁一切火源,熄灭火种,关阀断气,易燃易爆品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参加抢险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包括带防护眼镜、穿耐酸碱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口罩、戴耐酸碱手套,必要时佩戴防毒面具,穿防高温工作服;抢险人员应站在上风口,防止液体蒸发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造成伤害。
5.4.2.2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基本处置原则。
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及其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序,确定与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
确定饮用水源取水口基本情况,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设施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
确定地下水取水情况,确认地下水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分析监测与扩散规律,根据各断面监测污染物浓度值、水流速度、各水段水体严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水体中污染的总量及各断面通量,建立水质动态预报模型,预测预报出污染带前锋到达时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污染态势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2)处置措施。
污染物的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厂应急工程或备用水源。
5.4.3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相关部门接到毒气事故报警后,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在救援的同时迅速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和隔离区,采取防范二次伤害和次生、衍生伤害的措施。
(2)调查事故区和毗邻区基本情况,明确保护目标和基本风险状况。包括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情况,上下风向等气象条件和其他相似隐患等。
(3)开展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根据污染物泄漏量、各点位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扩散范围,当地气温、风向、风力和影响扩散的地形条件,预测预报污染态势,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4)积极采取污染控制和消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可与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和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同时对已泄漏的毒气必须及时进行洗消,常用的消除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控制污染源。抢修设备与消除污染相结合,如关闭阀门、停止作业等,同时在抢修区域直接对泄漏点或部位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
二是确定污染范围,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污染边界明确,洗消量即可确定。
三是控制影响范围,利用就便器材与消防专业装备器材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的方法主要有:用针对性的材料封堵下水道,截断有毒物质外流以防造成污染;用具有中和作用的酸性和碱性粉末抛撒在泄露地点的周围,使之发生中和反应,降低危害程度;用酸碱中和原理,将稀酸(碱)喷洒在泄漏部位,形成隔离区域。
四是污染洗消。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毒气污染。在毒气事故救援现场可采用三种洗消方式:
一是源头洗消。在事故发生初期,对事故发生点、设备或厂房洗消,把污染源严密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是隔离洗消。当污染蔓延时,对下风向暴露的设备、厂房,特别是高大建筑物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形成保护层,污染物降落或流经时即可产生反应,降低甚至消除危害。三是延伸洗消。在污染源控制后,从事故发生地开始向下风向对污染区逐次推进全面而彻底的洗消。
(5)应急救援人员需首先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6)撤离措施。当污染源和环境通道的风险源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超过其环境背景值,并持续增高;且在找到泄漏源的基础上,由消防、安监部门确认,可能再次发生突变事故的,需要对群众或企业职工进行撤离工作。
撤离的范围包括:静风状态时,需要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四周居民和厂内职工;非静风状态时,需要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下风向的群众和厂内职工。
(7)撤回措施。当污染源、环境通道和敏感目标所在区域均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或达到环境本底值,且敏感目标已恢复到正常状态时,启动群众和厂内职工的撤回措施。
5.4.4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紧急隔离带,实施交通管制。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首先应由县交警大队对事发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在未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性状、危害程度时,严禁通车,劝阻无关人员和车辆等不要进入现场,并严禁一切火源。
(2)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采取防范二次伤害和次生、衍生伤害的措施。
(3)调查事故区和毗邻区基本情况,明确保护目标和基本风险状况。迅速查明事故点的周围敏感目标,包括:1千米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为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和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开展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根据污染物泄漏量,各点位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扩散范围和当地水文、气象、地理等信息,预测预报污染态势,以便对气态、液态、固态污染物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
(5)根据交通事故泄漏化学品性质,开展现场处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县环保局要加强协调、沟通,根据受影响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要求,组织专家,提供专业指导,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因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或污染范围扩大。处置措施包括:
气态污染物。修筑围堰后,由消防部门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洗消药剂,在下风向喷水雾洗消,消防水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液态污染物。修筑围堰或挖掘临时储存池,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和下水管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用黄土覆盖,收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防爆泵进行倒罐处理。
固态污染物。易爆品:水浸湿后,用不产生火花的木质工具小心扫起,做无害化处理。剧毒品:穿全密闭防化服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避免扬尘,小心收集做无害化处理。
5.4.5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初报包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土壤污染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情况;续报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2)响应措施。消防、武警、环保、交通应急等部门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区域进行封闭或隔离,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同时组成救援队伍,调集救援装备,赶赴现场抢救受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防止事态扩大。
(3)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之后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讨论会商,预测并报告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污染控制。环保等部门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造成二次污染及衍生污染。
5.5 安全防护
5.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5.2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联合协调相关部门,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现场指挥小组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必要时,县民政局指导在事发地安全警戒区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必须的生活物资。
5.6应急终止
5.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应急终止的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上级部门依据相关程序,宣布应急终止。
当事件级别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应急领导小组依据以下程序宣布应急终止: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终止应急响应。
5.6.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跟踪监测:应急监测组对事故现场继续跟踪监测,直至受污染环境质量恢复到正常水平。
现场清理:事发单位所属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和恢复,相关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医疗救治:组织对损伤人员实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于应急终止后7天内,将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环保局;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于应急终止10天内,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环保厅。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的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提出修订和完善本应急预案的意见建议,主要针对本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3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县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县环保局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6.4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政府办牵头,会同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发现行政监察对象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送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5恢复重建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组织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与重建受损生产设施和受损房屋;修复与重置受损的仪器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清理和恢复污染场地,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领导办公室要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培养一批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应急处理、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确保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保障环境和公众安全。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形成应急管理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确保能随时获得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援。
对应急管理专家库及环境应急队伍组成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动态管理,对有关所属单位、分布情况、队伍规模、联系人等基础信息予详细记载,并适时组织综合培训和演练等管理活动。
7.2财力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并应妥善管理。投资主要应用于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备用资金以及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经费等方面。
县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经费投入的整体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制度,相关文件和制度应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进行制定。
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7.3物资保障
县环保局根据辖区内主要环境污染物种类、规模、性质,确定应急物资种类和数量;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应急职能及现有装备,确定增加的应急物资种类和数量,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采购,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应急物资进行储备及管理。各风险企业需根据自己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做好现有公共应急物资和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和更新补充。
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库,按应急物资仓库、各企业等分别统计可调用的应急物资品名、数量、状态等,对应急物资进行动态管理。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如有需要政府可无条件征用社会应急物资,事故结束后政府按原价偿还。
7.4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制作各应急相关部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7.5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公安局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6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根据现有环境应急医疗队伍和医疗物资储备,拟定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新增、更新应急医疗卫生设备可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各医疗机构常备必要的环境应急救治物资、设备,定期清点、更换储备资源。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医疗卫生部门接受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现场救援工作。
7.7治安维护保障
在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县公安局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8 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管理
8.1 演练
8.1.1演练形式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预案要求与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做好应急演练过程记录。
8.1.2演练评估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县应急领导小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8.1.3演练频次
切实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同时组织人员参加市级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8.2宣传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供公众防范能力。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采用街头标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形成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应急教育、宣传制度。
8.3培训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应急预案的培训,应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基础上,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特点进行相应培训。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者挽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4.2责任追究
(1)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2)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危害扩大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应及时牵头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本预案需及时更新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联系方式。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9.4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青神县环境风险概况
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成员及通讯录
5.青神县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7.应急预案启动(终止)令
8.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9.应急演练记录表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记录表
11.青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一览表
12.青神县环保局应急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