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脱贫办〔2017〕14号

青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2017年贫困退出
复核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根据《眉山市2017年贫困退出实施方案》(眉市脱贫领组办[2017]27号)精神,我办拟定了《青神县2017年贫困退出复核验收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贫困退出复核验收工作。
青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青神县2017年贫困退出复核验收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贫困对象退出复核验收工作,根据《眉山市2017年贫困退出实施方案》(眉市脱贫领组办[2017]27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坚持县负总责,乡(镇)具体抓落实,以实行严格的对标验收制度,检查脱贫成效巩固提升情况,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二、复核验收任务
26个市级贫困村以及有贫困人口的村(社区),进行全覆盖复核验收。
三、复核验收方式
(一)贫困户脱贫。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贫困户进行全覆盖对标复核验收,重点复核低水平脱贫户、特困户,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二)贫困村退出。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标对贫困村进行复核验收。
四、时间安排
2017年11月10日前,各乡(镇)要对照贫困户脱贫“一超六有”标准,逐户逐人排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情况,并将2017年自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通过党政网报县脱贫办(同时报送电子档)。县级各帮扶部门要组织帮扶干部,深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了解情况,宣传政策。
2017年11月13日—17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各乡(镇)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情况进行逐户核查,对《贫困户脱贫达标复核认定书》进行认定,并对26个已退贫困村进行复核验收。同时,各验收工作组汇总验收情况,并撰写验收报告报县脱贫。
2017年11月18日— 19日,县脱贫办汇总各验收工作组验收情况,并撰写验收报告报市脱贫办。2017年11月20—12月底,做好准备,迎接省、市脱贫办对我县2017年脱贫攻坚、贫困退出复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要集中力量、安排人员对标做好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情况排查,完善脱贫攻坚档案,易地扶贫搬迁档案,《贫困户脱贫达标复核认定书》填写,《青神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明白卡》张贴等具体工作;要做到贫困人口“四个一致”,即国家系统、扶贫手册、政策明白卡、贫困户家庭实际人数一致;要加强对乡镇、村社干部和贫困户的政策培训和政策宣传。
(二)县级各部门要组织帮扶干部,深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与贫困户见面,完善帮扶手册内容填写、宣传扶贫政策,熟悉其家庭情况,帮助计算收入。对未稳定超过脱贫线的贫困户,要进行帮扶,确保贫困户稳定脱贫。
(三)县脱贫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要抽调能力强、作风正、业务熟的工作人员参与复核验收工作。县扶贫移民局要按照国家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开放时限,及时做好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工作。
(四)复核验收工作要坚持原则、较真碰硬、客观公正、敢于担当,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 “十项规定”,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复核验收过程和结果有记录、可追溯。
县脱贫办办公室电话38828931
联系人:徐婧 联系电话:18048166561
刘一江 联系电话:15282382342
附件:1.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评价指标及标准
2.贫困户脱贫复核达标认定书
附件1
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贫困户脱贫
贫困人口脱贫以农业户籍人口户为单位,实行整户识别、整户脱贫,以简称“一超六有”为主要脱贫指标及标准。
(一)“一超”,指脱贫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3420元(2017年市定扶贫标准与低保“两线合一”后的标准);家庭拥有的粮食、副食、蔬菜等食物满足基本需求,全年无缺粮、缺水情况;家庭成员的衣服、被褥齐备,全年无缺换季衣服情况。
(三)“六有”,指脱贫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
1.义务教育有保障,指脱贫人口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未读和辍学现象(不含教育部门认定的特殊教育子女)。
2.基本医疗有保障,指脱贫人口有户籍和身份证的基础上,脱贫人口参加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合(保)率分别达到100%;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
3.住房安全有保障,指贫困户因住房不安全,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措施,使脱贫户达到有安全住房并实现功能区分配套;脱贫户住房实体质量须经验收(认定)合格,有验收(认定)报告(表)。其中,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还须经县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农户因易地扶贫搬迁负债人均超过2500元的或因危房改造发生大额负债的,不能作为脱贫处理。
4.有安全饮用水,包括四个指标:(1)水量:贫困人口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60升。(2)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3)方便程度:正常成人取水的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人力取水往返时间1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400米或垂直高差40米的情况)。(4)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5.有生活用电,指脱贫户家中通生活用电且能满足照明、能保障基本家用电器用电需求。
6.有广播电视,指脱贫户家中有广播电视或能接收广播电视信号。
二、贫困村退出
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退出当年达到“一低六有”。
(一)“一低”,指贫困村退出当年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二)村“六有”,指贫困村退出当年有集体经济、有硬化路、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通信网络、有主导产业。
1.有集体经济,指按贫困村退出年度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累积收入计算,以收入账户和银行流水账为依据,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累积收入为农业人口人均6元人民币以上。
2.有硬化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上级路网至建制村村委会驻地(村小学)通硬化路。通村硬化路路面类型包括有铺装路面(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路面)、简易铺装路面(沥青贯入式、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路面)和其他硬化路面(石质路面〔含弹石、条石等〕、混凝土预制块路面、砖铺路面等)。
3.有卫生室,包括两个指标:(1)业务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2)至少有1名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巡回医生。
其中:①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贫困村结合实际能满足贫困户看病需要,可不设村卫生室;②如在此标准下10%以内,但当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定其能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需要,认可当地意见视同达标;③对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决定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的,认可当地意见视同达标。
4.有文化室,包括两个指标:(1)有多功能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具备党员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功能;具备电视机、音响、电脑等基本文化器材;具备应急广播功能的村级广播系统;具备一定的可供阅读的出版物;规章制度健全。(2)有室外文化活动场地,有宣传栏(内容能及时更新);具备条件的聚居点有相应的体育器材或健身器材。
5.有通信网络,指以窄带(拨号上网、GPRS等)或宽带(ADSL、3G、4G、光纤等)方式,实现至少有一处有互联网覆盖。
6.有主导产业,指已培育1-2个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主导增收产业,带动贫困农户持续增收。
补充规定:
1.对因自然灾害、规划布局,原行政村建制取消,农户全部整体搬迁分散安置的,该贫困村视为退出。贫困户相关信息需在系统中及时更新。
2.对因自主移民,农户已全部整体搬迁分散安置的,但原行政村建制虽未取消的,村“五有”不作要求。
3.对因水电库区移民,2019年前纳入规划整体搬迁安置需新建的贫困村,由企业承诺村“五有”建设任务,待达标后退出。
4.对因国家、省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占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影响贫困村通村硬化路建设、受损的,贫困村退出该项指标视为达标,待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基本完工后,及时按标准进行建设或修复。
三、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方式
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作为贫困户脱贫验收评估的辅助标准,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应超过国家扶贫标准。退出时,以下项目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
(一)家庭经营收入。主要包括种养殖业收入、经果林经营收入和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家庭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火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自产自食部分算作收入。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二)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简要理解为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外地务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赔偿等。
(四)转移性收入。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离退休金;2.赡养金;3.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4.养老金;5.长期抚恤金;6.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7.残疾补贴;8.三年以上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股权量化收入等);9.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2.危房改造补助;3.易地扶贫搬迁补助;4.扶贫小额信贷;5.保险赔付资金;6.临时性慰问金;7.临时救助金;8.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9.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10.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11.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12.教育补贴;13.“雨露计划”补助;14.“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15.一年期以下的低保;16.农户牲畜存栏;17.其他。
附件2
贫困户脱贫复核达标认定书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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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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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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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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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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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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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脱贫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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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愁吃不愁穿 |
义务教育有保障 |
? |
是否达标:□是 □否 核查人(签字): 乡、镇(公章):
年月日 |
是否达标:□是 □否 核查人(签字):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
? |
基本医疗有保障
住房安全有保障
是否达标:□是 □否
核查人(签字):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是否达标:□是 □否
核查人(签字):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有安全饮用水
有生活用电
有广播电视
是否达标:□是 □否
核查人(签字):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是否达标:□是 □否
核查人(签字):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是否达标:□是 □否
核查人(签字):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备注:此《认定书》村、户各存一份。

青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