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1]
现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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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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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征集
参见: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动员征集局
从2020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进行两次次征集服现役工作,“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1]根据2020年起执行的义务兵征集安排,征兵时间区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征兵从2月中旬开始,3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3月1日;下半年征兵从8月中旬开始,9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9月1日[18]。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兵役登记制度[1][21][22]。“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1]但完成兵役登记者不一定会入伍服役[23]。“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1]
从2013年起,全面实行网上征兵,适龄男女青年应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应征需要经过网上登记、初审、体格检查、政治审查、走访调查(指实地调查其家庭背景是否符合征集要求)、预定新兵(即初步确定新兵人选)、张榜公示、批准入伍7个环节[24]。“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如果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战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因为志愿应征青年始终十分充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从未进行过强制征兵[25][與來源不符]。但自1990年代起,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生活变富裕的地区开始出现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现象。这些地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拒绝、逃避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理[26][27][28]。
服役
在中国,列兵与上等兵都属于义务兵军衔,与士官的肩章有明显区别。
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1999年、2010年先后三次修订。其中规定了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现役士兵的军衔、奖惩、待遇、退出现役等方面。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29][30]。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有两种出路,一是可以改为士官,二是退役。另外,士兵(义务兵和士官)中的优秀者可被选拔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后成为现役军官;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也可以不经上述学习而直接提升为现役军官[1]。
退役
参见: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并规定个别情况可提前退出现役[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29]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还规定,“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29]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同时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废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该条例规定了退役士兵移交和接收、安置(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等方面。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并规定了一系列优待措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相关规定,退役士兵受到政府优待。义务兵退役后,由原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收,并根据户口所在地及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作出妥善安排[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1]
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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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士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军士是来源是:“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军士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军士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29]
服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军士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军士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军士最高6年,中级军士最高8年,高级军士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军士、中级军士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军士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军士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军士,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29]
退役
参见: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军士退役安置分为四种情况: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军士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1]。
现役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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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并规定“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1]
服役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第一次修正,2000年第二次修正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33]。
该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1]。
退役
参见: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还规定了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而应当退出现役的条件。对于现役军官退役后的安置,该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符合条件的还可离职休养[33]。
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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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1]